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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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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湖北省大中型水利工程質量終身責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鄂水利規〔2016〕1號)

      2016-7-6 21:36:28 人評論 次瀏覽 分類:通知公告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水利(水電、水務)局,廳直有關單位:

      《湖北省大中型水利工程質量終身責任管理辦法(試行)》已于2016年6月16日經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有何意見及建議,請反饋至省水利廳。

      湖北省水利廳

      2016年6月22日

      湖北省大中型水利工程質量終身責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湖北省水利工程質量管理,提高質量責任意識,落實質量終身責任制,保證工程建設質量,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水利部《貫徹質量發展綱要提升水利工程質量的實施意見》等法規和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市、縣三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湖北省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分級監督管理意見》,負責對本級管轄范圍內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項目落實質量終身責任制工作開展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督促整改。小型水利工程參照執行。

      第三條 水利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是指參與新建、擴建、改建、加固的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的責任主體相關責任人(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和注冊執業人員),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負責人,為承擔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的責任主體單位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項目法人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質量檢測(自檢、平檢和抽檢)單位項目負責人。

      第五條 水利工程開工建設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授權書,明確本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法人如需設置法定代表人以外的項目負責人,也應在開工前簽署授權書。項目負責人對工程質量承擔的相應責任,并不免除責任單位和其他人員的法定責任。

      第六條 水利工程項目負責人應在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前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連同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作為受理質量監督手續必需資料。項目負責人如有變更的,應經項目法人同意并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重新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連同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第七條 項目法人應在工程施工現場明顯部位設立質量責任公示牌,公示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等單位項目負責人姓名、照片、有關注冊執業資格情況,未實行注冊或執業資格制度的注明職稱和專業。

      第八條 水利工程竣(完)工驗收合格后,項目法人應在工程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載明項目名稱和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單位名稱及項目負責人姓名。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標牌損壞,運行管理單位應及時按照原內容進行復原。標牌設置基本要求:

      (一)在不破壞工程結構的情況下,標牌安裝應牢固可靠,不易受損、受污,字體應清晰可辨,標牌材質宜選用混凝土結構或堅固耐久的石材;

      (二)建設期間單位或項目負責人發生變更的,按照時間順序排列,并注明其在崗起止時間;

      (三)灌區渠道、堤防等線型工程,標牌設置應不少于每10千米一處,也可按照標段設置,但需載明各標段起止樁號。

      第九條 項目法人應當建立工程參建各方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信息檔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作為永久工程檔案保存。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信息檔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單位項目負責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執業資格,所在單位,聯系方式,變更情況等;

      (二)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單位項目負責人簽署的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三)法定代表人授權書。

      第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質量終身責任:

      (一)發生工程質量事故;

      (二)發生投訴、舉報、群體性事件、媒體報道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嚴重工程質量問題;

      (三)由于工程質量問題造成尚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 水利工程責任主體相關責任人因工作調動、退休等原因離開原單位,或原單位已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產的,被發現在原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及有關規定,造成所負責項目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或嚴重質量問題的,仍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布責任主體相關責任人質量責任追究情況,將其違法違規等不良行為及處罰結果記入個人信用檔案,給予信用懲戒。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湖北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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